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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东台市人民法院诉讼指南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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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11-03 11:39:51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诉讼当事人应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在开庭之日前将证据提交法庭,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诉讼当事人如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由本院调查收集。

    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来源:东台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东台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