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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管辖规定
——东台市人民法院诉讼指南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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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11-03 11:20:26 打印 字号: | |

   一般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由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来源:东台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东台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