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诉调对接和检调对接工作,东台法院和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民事抗诉案件再审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进一步推动民事抗诉案件再审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实施意见》贯彻“以人为本”理念,要求法、检有关人员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时必须注重调解,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开庭过程中和开庭后直至再审裁判文书送达前均要尽力开展调解工作,检察院要全程派员参与,并在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同时,积极支持法院的调解工作,努力解决争议,化解矛盾。
为更好地发挥调解工作机制的作用,两院还共同制作《民事抗诉案件再审调解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快审快结和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以及拒绝调解所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倡导互谅互让,力争调解结案。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的5日内,应向法院表明是否同意调解并提出调解方案。
此外,为促进再审案件调解工作,两院分别将民事抗诉案件的再审调解工作列入业绩考核,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