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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法院建议对同居关系案件诉讼费交纳作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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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冬红  发布时间:2007-04-10 08:24:39 打印 字号: | |
  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4月1日实施以来,东台法院在受理同居关系案件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在诉讼收费方面存在着操作困难,建议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同居关系案件诉讼收费工作,以方便操作。

  一、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居关系案件按案由规定应属于婚姻家庭类案件,与离婚案件的收费应当一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遇到了困难。如当事人只对子女抚养提起诉讼而不涉及财产分割,作为非财产案件收费应为100元,与离婚案件的收费要求50-300差异不大。如一旦涉及到财产分割(同居关系一般对财产都有争议)或单独就财产分割提起诉讼,按财产案件收费与按离婚案件收费则有了很大差异。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如当事人要求分割的财产标的为150000元,按财产案件计算受理费即为3300元。按离婚案件计算受理费则为50-300元。3300元与50元两者相差3250元,前者是后者的65倍。

  二、建议

  建议对同居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以及其他一些《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未明确或规定得比较原则的事项,通过解释的形式作出系统明确的规定,从而在诉讼费收取时便于规范操作。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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