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审结的,原告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铁利达股份有限公司、邱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作出维持判决。至此,去年10月1日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本院作出的首例直索股东债务案判决生效。
东强公司是国内一家电缆知名企业,2002年6月,东强公司与郑铁利达南方有限公司签订了电缆购销合同,截至2004年10月25日,郑铁利达尚欠东强公司货款计287353.94元。郑铁利达向东强公司出具了书面还款承诺于当年年底还清债务。但因经营不善,郑铁利达未能履行承诺。2005年4月20日,中铁利达主动向东强公司作出承诺,由其负责偿还上述货款,付款时间从2005年8月起每月还款5000元,直至款项全部还清为止。但中铁利达亦未履行承诺。案件审理中,本院查明:中铁利达2002年10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增加注册资金,由原先750万元增至2000万元,净增加注册资金1250万元。新增注册资金经验资后,于2002年11月7日汇入银行账户,但第二天中铁利达即将其中500万元汇给郑铁利达,200万元汇给北京万泰创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而郑铁利达、中铁利达、万泰创业三家公司有一个共同的大股东即另一被告邱某。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中铁利达在明知原债务人郑铁利达已无力偿还所欠原告货款的情况下,主动向原告作出代为偿还承诺,原告东强公司与被告中铁利达间已形成新的合同关系。被告邱某在收到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未能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700万元合理支付的任何证据,应认为被告抽逃出资事实存在,被告与大股东邱某构成抽逃出资行为。作为最大股东并身为董事长的邱某应依法对上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院据此于今年4月判决,被告中铁利达于判决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287353.94元,并自2005年9月1日起给付原告利息损失。被告邱某在抽逃的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