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提高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升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满意率,有效缓解涉执信访矛盾,东台法院与市检察院共同研究出台了《关于建立执行工作联系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起执行工作联系协调长效机制。
一是落实检察机关介入制度。《实施意见》对法院在何种情形下可以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参与执行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1、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2、人民法院在再审中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予以改判的案件;3、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4、当事人的回避和异议申请被驳回后仍继续缠访的案件;5、涉及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其它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是统一暂缓执行期间和事由。《实施意见》列举了三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暂缓执行意见书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和事由:1、在人民检察院已向人民法院送达抗诉书至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前期间内;2、在人民检察院已向人民法院送达再审检察建议书至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再审前的期间内;3、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的不服生效民行裁判的申诉案件,执行标的涉及到国有财产权利且一旦执结会造成难以回转后果。
三是建立建议审查处理制度。《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有证据表明存在四种情形之一的,可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审查处理:1、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定的;4、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件时违反执行纪律,造成一不定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