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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法院提出七项措施强化上诉案件移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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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06-07-03 08:44:50 打印 字号: | |
  为确保上诉案件移送的高效快捷,推动全院上诉案件规范、高效运行。东台法院针对全院1-5月份的137件上诉案件移送情况进行了全面评查,并针对评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七项改进措施。

  在评查中发现,部分上诉案件的移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少数干警对上诉流程管理规定不熟悉。我院针对上诉案件移送在《案件流程管理实施办法》中制定相关规定,且早已下发,但一些审判人员没有认真学习,对上诉流程管理相关规定不了解,不知道如何准备上诉材料,或者在办理上诉材料时,直接委托书记员代为办理的现象较为普遍。

  2、少数部门领导对上诉案件流程管理意识不到位。一些部门领导对上诉案件流程管理不够重视,不填写或漏填上诉信息的现象普遍存在。有近80%的上诉案件,需要补充材料,如送达的相关材料、法律文书等,这既影响了承办人的移送时间,同时也影响了向中院移送的时间。

  3、少数案件对材料处理操作方法不统一。对需要申请上诉费减缓免、公告送达等情况操作不统一。对当事人提出上诉费减缓免问题,没有向中院提供是否应当减缓免的审查依据。我院统一在裁判文书尾部明确上诉费缴纳须知,对是否需要再单独送达上诉须知问题,各部门在执行上很不统一。对被上诉人下落不明的,如何送达的规定不明确,应当由原承办人公告,待公告期满再移送审管办。而有人错误认为应当由中院公告。

  4、少数承办人对上诉流转规定宣传不到位。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目的不一,给案件流程带来了不同的影响。部分上诉人出于对原承办人的防范,不愿将上诉状直接交给承办人或原承办庭;部分上诉人为拖延法律文书生效时间,故意不将上诉状递交原审法院,这些均人为地拖延了上诉案件的周转期限。虽然表面看这是一个上诉人的心理问题,但从另一个方面也间接反映承办人对上诉规定的宣传不力,经调查直接将上诉状交给一审承办人的不到上诉总数的30%。

  针对这一情况东台法院提出七项加强和改进对上诉案件管理的措施:

  1、明确上诉须知送达方法。对有上诉权的裁判案件一律送达《上诉须知》,并单独填写送达回证,禁止在一份送达回证上既签收裁判文书又签收《上诉须知》,避免发生当事人不承认向其送达《上诉须知》的现象。上诉须知的内容、格式一律按院制定的统一样式填写,填写的内容要全面,规定的期限要准确,不得另行制作上诉须知,上诉须知送达的时间应与裁判文书同步,而不应仅以裁判文书尾部注明的上诉费缴纳须知代替。

  2、规范上诉材料递交工作。承办人在送达裁判文书时,明确、具体地向当事人说明上诉状的递交流程,缩短上诉案件的流转周期,防止差错,引导当事人直接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尽量减少向二审法院递交或邮寄上诉状。

  3、统一过期上诉处理方式。对已过上诉期限递交的上诉状,直接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可通过申诉程序处理,将上诉材料退回当事人。对坚持上诉的,将相关材料整理齐全后移送二审法院,注明已过上诉期,由二审法院回复上诉人。

  4、完善上诉费减缓免手续。对申请上诉费减缓免的上诉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提出建议减缓免或不同意减缓免的参考意见,为二审法院及时审理案件提供方便。

  5、增强服务二审审理意识。对上诉人要求填写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以便二审法院与上诉人能及时联系,减少因信息不便而造成的久拖不决现象。

  6、减少邮寄送达在手周期。对被上诉人无法直接送达的,除被上诉人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的外,应尽快以邮寄方式送达,且在邮寄时应要求邮电部门提供挂号寄出回执,而将被送达人签收回执直接写明由二审法院相关承办庭收。这样既缩短了承办人案件在手时间,又省去再次向二审法院移送材料的手续。

  7、强化上诉案件移送管理。对上诉案件移送是否及时、移送材料是否齐全,上诉信息填报是否规范等审管办定期予以通报,以促进上诉案件移送工作的规范化。凡是卷宗材料不全、手续不完备、上诉信息填写不全的上诉案件,审管办一律予以退回。凡是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审管办移送上诉状及相关材料的,由承办部门向审管办作出书面说明,并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
来源: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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