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动态 > 工作动态
【以案释法】认为邻居柿子树影响自家采光!东台法院:未超出必要容忍限度,驳回请求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3-05-25 16:02:21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 

老周与老王系邻居关系。三十多年前,老王在老周房屋前晒场西南方向种植柿子树一棵。老周认为,该柿子树对老周屋前晒场的采光及农作物的晾晒造成严重影响,柿子树上常有鸟粪、落叶、枯枝、烂果等掉落至老周屋前的晒场上,给老周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老周付出艰辛劳动晾晒的农作物却因柿子树遮光而卖不出应有价格。因此,请求老王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经济损失13600元。

老王辩称,柿子树位于老周房屋前晒场的西南角,生长位置距离双方的中心分界线约2米,对老周家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况且,老王已对树枝进行了修剪,避免柿子树影响老周的正常生活。

法院审理  /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不动产相邻各方因采光问题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老周与老王互为邻居多年,应当睦邻友善,妥善解决因种植树木引起的纠纷。老周主张老王种植的柿子树对其晒场的采光及农作物晾晒造成影响,但案涉柿子树系生长于老王自家房屋前的院落范围内,已有四十余年,根据太阳方位和太阳高度的日变化规律、当地群众的生活习惯,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可知,案涉柿子树并未有树枝树杈伸展到老周的场地之上,柿子树对老周的场地日照、采光影响十分有限。对此,老周作为相邻关系人应负有适当的“容忍义务”,其主张将柿子树砍除,有违相邻关系处理原则。诚然,鉴于柿子树已种植多年,老王作为相邻另一方,亦应妥善管理和养护树木,积极主动履行修剪等义务,尽量减少对相邻方造成不利的影响。最终,驳回了老周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相邻关系实质上是要处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提供便利与容忍损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民法典》物权编在多个条款提到“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表述,以及“不得违反规定”或“不得危及安全”的表述来看,这些都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为他人不动产利用受到“容忍义务”限制的表现。容忍义务是对权利的限制,要求所有权人在正当的权益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让步,包容邻人的轻微妨害,其核心主旨是对权利进行适当的“自我收缩”。如果不规定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一方面,将可能使义务人负担过重的义务,对其现有的权利限制过重。另一方面,将会使大量妨害甚微的小纠纷也演化为诉讼,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本案中,法院从“损害没有超出必要容忍限度”的角度,认为柿子树对老周的场地日照、采光影响十分有限,对老周要求将柿子树砍除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本案明确了相邻权利害关系人在行使各自的合法权利时,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本案判决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标和导向,适用相邻关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等原则规定,对相邻纠纷“容忍义务”的把握尺度进行探索,发挥了司法管理创新、价值引领的作用。此案还在判决书中采用“温馨提示”方式,积极倡导邻里之间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相体谅、相向而行,遇事多沟通协商,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避免因邻里琐事产生新矛盾。




 
责任编辑:bgs